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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ruit【HR識法】KiKi Ho: 放產假權益須知

不少在職女性對於產假有很多疑問,例如可否放「前8後6」或「前1後13」?又或放產假的日期是否全由自己話事?產假生效日期是由確實生產當日計算,還是由預產期前開始,或是可由雙方協商呢?


一般來說,僱員會因應她們的工種而選擇不同的產假組合,例如選擇「前8後6」的僱員多因她們工作常要長時間站立,愈接近預產期,工作便愈辛苦;而傾向選擇「前1後13」的僱員則因她們常坐著辦公。

《僱傭條例》下的產假安排

根據《僱傭條例》,若得到僱主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僱主同意,則需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假如僱員未開始放產假但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的日期;因此,放「前8後6」或「前1後13」其實並不符合法例要求,所以最好先取得僱主的同意或共識,再考慮這種放產假模式。

放產假期間可辭職嗎?

另外,筆者遇過有些在職媽媽產後有離職的打算,按《僱傭條例》,僱主不得解僱懷孕僱員,但法例沒有列明不准懷孕僱員辭職。所以,如想辭職以方便全職照顧孩子,可在產假完結、復工的第一日向僱主提出請辭,並按合約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需注意按《僱傭條例》有薪產假不能作為終止合約的通知期。


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薪產假?

根據《僱傭條例》,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的僱員,並已通知僱主準備放取懷孕產假及出示懷孕的醫生證明,才可享有14星期的「有薪產假」;如受僱少於40星期,只需通知僱主準備放取懷孕產假,可享有14星期的「無薪產假」。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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