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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ruit【HR識法】KiKi: 甚麼情況下,公司可罰款或扣薪


Post Date: 2022-07-01


「我失職以致客人不簽約,老闆話我令公司損失,要扣我300元人工。」



「我遺失公司提供給我工作的手提電腦,老闆要我賠8,000元。」

「老闆話我表現未如理想要扣薪。」


以上情況可能打工仔也有聽聞,筆者過往亦收到不少求助。對於勞工法例是否訂明可以扣薪,大家又知多少呢? 根據《僱傭條例》

,僱主只可在下列9種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僱員缺勤可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若僱主在僱員提供所需文件前已支付侍產假薪酬予僱員,但僱員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3個月內或離職時仍沒有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可從僱員工資中扣回已發放的侍產假薪酬;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甚麼是「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相信很多打工仔也知道扣人工每次最多「以300元為限」,但法例列明的「不得超過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又如何理解?甚麼情況需賠多於300元而不超過四分之一工資呢? 首先,「工資期」是指完整的一個月,例如1月1日至1月31日(工資期亦有機會因不同公司而有不同訂明,一切以公司為準,如公司沒列明則以法例為準)。假設員工合約上的月薪為10,000元(日薪員工以日薪乘以當月工作日數計算),當一名較粗心大意的員工不小心損壞公司價值400元的貨品,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扣他300元工資。 假如該員工每日都不小心打爛僱主價值400元的貨品,而他這個月上班20天,理論上僱主可扣「300元 x 20天」即6,000元的工資,但因《僱傭條例》列明不得扣除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而月薪10,000元的四分之一即2,500元,因此僱主如扣薪6,000元便屬違法(除非僱主已與員工私下協議賠償則另當別論)。 這對僱主很沒保障嗎?若僱主有充分證據,可循其他途徑向員工追討損失,就高等法院案例(HCSA 76/2015),有僱主曾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員工追討共港幣4萬多元的公司損失。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人力資員顧問經理,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2022年被終審法庭首席法官委任為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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