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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員工有病 迫令停工?

香港打工仔高工時屬全球之冠,日日做到無停手,少不免會捱到病。近日就有公司因懷疑員工有病,要求員工停工及取醫生紙聲明自己不可以上班,公司這做法令員工很無奈。因為公司懷疑員工有病就強迫員工停工,這樣合法嗎?

《僱傭條例》下停工有限制 僱主要求員工停職都要視乎是有薪停職還是無薪停職。如果僱主要求員工放的是有薪假期,即是不用上班公司會照常支付工資;假如僱主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期,即不用上班也不會支付工資,日數超過一定時期,就會被視為停工。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就可視作被停工,僱員有機會可追討遣散費。

如果公司想員工知難而退而用停工手段迫使僱員自行離職,而僱員不自動請辭,僱主最終解僱員工,就上述情況,僱主有機會觸犯了《殘疾歧視條例》。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如基於僱員的殘疾或疾病而解僱該僱員,即屬違法歧視。

僱主錦囊 .公司訂定的僱傭合約,條款保障公司看起來是理所當然,但亦不能忽略《僱傭條例》底下保障僱員的權益,因此僱主在擬訂合約時,必須考慮到《僱傭條例》保障僱員的範圍,每位僱主或人事管理層必須熟悉勞工法例。

.即使合約條款沒有列明,僱主實際行動上都不應存在任何歧視行為,就勞資關係上應以法、理、情去處理,以保持雙方良好的僱傭關係。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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