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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ruit【HR識法】KiKi Ho: 小心誤聘「黑工」實習生

Post Date: 2021-05-14


暑假快到了,部分企業會聘請暑期實習生。每年這時候,筆者也會收到不少僱主或HR人員查詢聘請實習生時有甚麼需要注意。了解相關問題時,不妨先看看勞工法例和《入境規例》怎樣說。

以學生身分來港 不得工作

根據《入境規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第二條,以學生身分來港就讀的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但若他們符合以下條件則可從事實習工作:


1. 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

2.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準。

若僱主未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聘請了以學生身分來港就讀的人士,會變相聘請了「黑工」(以不合法身分工作的人)。因此,企業HR人員要做好把關工作。另外,部分企業會聘請內地生工作,他們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IANG),畢業後才可留港就業。入職時緊記向公司出示相關文件以證明可合資格在港工作。


實習生不受最低工資保障

此外,也要留意,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規定,兩類「學生僱員」,即「實習學員」,以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他們並不受條例保障,即實習津貼的金額由有關機構及院校決定,未有任何標準或規定。

「實習學員」指實習是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與其修讀學科有關。實習學員工作前須簽定「實習學員身分確認書」。

「工作經驗學員」則指就讀本地或非本地的學位或更高程度學術機構,工作機構未必與學科有關,而受僱時未滿26歲,須與僱主協議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為期不可多於59天。

聘用實習生時,宜確保有關實習生已簽妥以上相關之確認書,以符合法律要求。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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