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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ruit【HR識法】專欄: 放無薪假後被炒 補償點樣計?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不少行業,如航空、餐飲、零售、旅遊、酒店等均出現裁員結業情況。如果不幸被解僱,員工於裁員前曾被僱主要求放取無薪假,究竟會否影響解僱補償呢?

被解僱後,僱員應得到甚麼補償?

1.遣散費(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2年或以上,僱主以裁員為理由解僱員工,僱員可享遣散費。)

2.有薪年假

3.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4.其他僱傭合約上的協議

當計算補償薪酬時,會否因曾放無薪假而有影響?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何謂「不予計算在內」?

列明以下沒有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情況,然後將該期間連同僱員所獲得的工資一併剔除。即凡支4/5工資、無薪的日子和工資都要剔除。

例子:1名員工過去12個月共賺取了$150,000,休息日有薪,當中曾放了40天無薪假,該員工餘下8天有薪年假,計算方式如下:

先計算1天的平均日薪 $150,000-$0÷(365-40)= $461.54( 4捨5入後)

8天有薪年假為 $461.54×8 = $3,692.32

僱主錦囊

僱主或人力資源管理層在計算僱員補償時必須按照現行《僱傭條例》來計算,要特別留意的,是《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的法定權益計算方式,例如認清工資定義、補償假期薪酬差額,否則僱員有權向僱主追討少付的工資。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慣以深入淺出輕鬆幽默的教學方式配合法庭案例讓大家了解複雜的法例。

電郵:kiki@hrsconsul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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