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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職業者一定是自僱人士嗎?

自由職業者一定是自僱人士?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經濟,很多公司要減少招聘人手,部分公司則將全職員工轉為兼職。另一方面,不少新一代為追求工作自由度、不困身,會選擇以自由身工作(Freelancer)或當斜槓族(Slashie),不過他們也有擔心或疑問。這種工作模式是否存有僱傭關係呢?工傷如何處理?究竟他們是否一定是自僱人士?至於僱主聘請他們時又有甚麼要留意?以下綜合一些案例作講解。

首先確立雙方關係

坊間一般認為簽了自僱合約後,就是屬於自僱人士身分,但過往法庭不是這樣看。2006年一宗僱傭關係終審案例,法庭會綜合整體情況,以判斷該被指稱自僱人士者是否屬於僱員,法庭參考以下指標:有沒有僱主應有的控制權、是否需要自備工具、有沒有財政上的賺蝕風險、是否需要自聘幫工、可從優秀的管理中,獲得利潤、可否正確地被識別為指稱僱主者的商業組織一分子、有否作有關方面營商、是否須負上保險及稅務責任。

注意有關工傷補償

假如僱主聘請兼職員工,只要確立到雙方存在僱傭關係,不論他是Freelancer、Slashie、臨時工、暑期工,若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僱主便要負上有關補償責任。參考2014年一宗關於工傷補償案例,該名兼職員工除了受僱於當時公司外,同時受聘於另外兩份兼職差事,並提供書面資料如工作證明書、糧單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1(7)條,凡僱員與兩名或多於兩名僱主訂有同期僱用合約,並根據該等合約在某段時間為一名上述僱主工作,而在另一時間為另一名上述僱主工作,則在計算其每月收入時,猶如其根據該等全部合約所得收入,屬其受僱於意外發生時所事僱主所得收入一樣。


順帶一提,現時購買勞工保險,僱主必須向保險公司提交有關MPF開戶紀錄,才能為僱員購買勞保。這種方式避免有僱主以「買人頭」方式來逃避責任。

僱主錦囊

身為僱主或人力資源管理層,必須確立你是聘請員工還是找供應商或外判商,因兩者關係大不同,而負上的責任也不同的。此外,遇到員工不肯參與強積金計劃時,必須向僱員解釋清楚現行法例強積金計劃是強制性的。假如僱員不肯簽署有關MPF開戶文件,僱主或人力資源管理層應考慮是否聘用。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kiki@hrsconsul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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