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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ruit【HR識法】:合約員工有保障嗎?

由2000年開始,社署對非牟利機構實施「一筆過」撥款,同時政府不斷將公務員職位轉為合約工和外判工。不少非牟利機構和公司亦紛紛以合約形式聘請員工,至今踏入第20年,仍然有僱主或管理層未了解合約員工受《僱傭條例》保障。今次筆者就以過往培訓時遇到的常見問題來解開坊間謬誤。

1. 聘請合約工,未夠418都要供MPF?

筆者過往遇過不少將《僱傭條例》418與《強制性公積金條例》混淆的管理層,他們以為合約員工是兼職性質,不享有福利,同時不符合俗稱418條列的連續性僱傭合約,所以不用替他們供強積金(MPF)。又以為每月上班1天的合約工,上班日數不足60天亦不用供MPF。就《強制性公積金條例》列明僱員受僱60天,僱主需為僱員開設強積金戶口,而不是工作滿60天才開戶。再強調,僱員未夠418與供MPF是無關的。

2. 合約員工工作數年後不獲續約,公司要付遣散費嗎?

答案是「要」,續約與否不會因為中斷員工合約而影響其年資,過往已有不少法庭案例。無論員工的合約是每年續簽,抑或每月續簽,年資也不會因此而中斷。假如機構或公司因撥款不足或未能承辦服務,而僱員為公司服務了連續24個月,即使員工不獲續約,公司亦要支付遣散費。

3. 不用為兼職或替假員工買勞保?

千萬不要這樣想,沒有為僱員購買勞保是刑事罪行,可被罰款及監禁。法例是立法機關所訂立,任何人不遵從法例要求會被刑事檢控,定罪後需接受懲處。不止僱主,延伸到人力資源從業員,若不遵從法例都會面對被檢控。按照法例,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保並依時續保,就勞保問題,可參考2018年9月勞工處和保險業監管局的指引。

僱主錦囊

1.僱主或人力資源管理層必須依照法例處理聘請員工問題,若不清楚有關法例,可上網了解或報讀有關課程。當遇到事情發生時才解決,可能需支付因被檢控的罰款或利息。

2.某些高風險行業,保險公司不一定受保接,僱主或人力資源管理層需求助有關部門,為所有僱員購買勞保。如未能為僱員購買勞保,亦切勿因一時方便,先讓員工上班後才購買勞保,這樣僱主有機會被檢控。

文:何珮琪(Kiki)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Employment & HR Relationship Training Consultant,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勞資個案,定期到各大企業、大專院校、社福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慣以深入淺出輕鬆幽默的教學方式配合法庭案例讓大家了解複雜的法例。

電郵:kiki@hrsconsul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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