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離職想早走 通知期可放大假?(Recruit專訪)

農曆新年後是轉工高峰期,打工仔一搵到工便會即時遞辭職信。像會計文員May,剛收到新公司通知面試過關獲聘,決定轉工跳槽。她按合約規定給予僱主1個月通知期,但新公司急需用人,想她提早上工。她暗忖:「還有10日大假未放,不如用這些假提早走人。」到底打工仔在通知期內放大假可以嗎?

立法原意保障僱員 凝資專業顧問公司人事企業培訓師何珮琪指出,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薪年假,而這些法定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立法原意旨在保障僱員享有應得通知期和年假工資。舉例說,如中止合約通知期為1個月,不論辭職或解僱,僱員做滿該月離職時,僱主除要支付該月薪金,亦須發放未放取年假的工資。因此僱主和僱員雙方都不可單方面用大假來抵銷通知期。」

不過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的案件作裁決,指出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辭職時有權選擇在通知期內放取法定年假。然而這並不代表僱員可單方面在通知期內放取大假,而勞工處亦就上述案例在網頁中指出,不同案件各具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所以僱員辭職時在通知期內放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規定和終審法院的裁決。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勞資雙方協議最穩妥 何珮琪建議,若打工仔想以大假頂替通知期,較穩妥的做法是與僱主協商,若雙方均同意的話,那便沒有問題。「協議應以書面形式,大家簽名作實,這樣對雙方也有保障。」 她又提醒僱員離職時務必核對發薪文件上各筆款項(包括薪金、大假工資、遣散費等),尤其文件或有「各不追究」等字眼,因此必須核對清楚才簽署。此外離職時別忘記要求僱主提供reference letter,但發放與否僱主有權決定,法例沒有規定。「所以即使離職也宜與僱主保持良好關係,大家好來好去。」

Text甄榮康

顧問:Miss Kiki Ho

REF: https://www.recruit.com.hk/Resources/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38189&utm_source=fb&utm_medium=fbpost&utm_campaign=recruitfb&fbclid=IwAR3vZYSAeMXlNcdBgZT7OeLt4iR4qXTbX6d6Cx6aJm7t5av5G0NWeSiqejo

Featured Posts
Recent Posts
Archive
Search By Tags
Follow Us
  • Facebook Basic Square
  • Twitter Basic Square
  • Google+ Basic Square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