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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上的利益衝突 會損失誠信 惹上官非


不少公司要員都要負責幫公司進行採購報價,部分為了方便快捷去完成報價工作,會搵「自己人」去報價。因此很容易遺忘在採購過程中會遇到利益衝突。何謂利益衝突?利益衝突是指僱員的私人利益與公司利益互相抵觸或有所衝突,而利益衝突可能會被指偏私、濫權、甚至貪污。所以在處理採購工作時,負責的員工有必要向僱主申報利益,並緊記個人不能在採購報價過程中有利益落袋。

除被即時解僱外 更可判監 就近期一宗案例(DCCC479/18)來看, 案中事主是一名廣告製作公司東主,他偽造推薦信到某大公司應徵,在受聘3年間,將總值157萬元的合約項目判給自己公司,從中私吞差價22萬及收取7,000元賄款,最終被控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欺詐兩罪。而就《僱傭條例》第57章第9條列明,如僱員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雙方僱傭合約,同時該僱員會喪失補償。

僱主錦囊 .僱主可訂立政策提醒有份參與採購工作的僱員,如遇上與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有密切關係,可先以書面通知管理層作申報,避免利益衝突。 .僱員亦有責任確保其個人或財務安排不會與公司的利益造成衝突,引起不必要的誤會。使用虛假文書及欺詐屬刑事罪行,僱員切勿以身試法,自毀前程。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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