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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簽約一次 可免除長期服務金?

愈來愈多公司傾向以合約制聘請員工,筆者會好奇問一句,為何要聘請合約制員工?「因為長工有福利,而合約工是沒有福利的」。聽到這樣回應筆者好肯定他們對勞工法例的認知是很薄弱的。不單止公司會以兩年一次聘請員工,香港有不少人聘請外籍家庭傭工,一般僱主也是每兩年簽約一次。大部分僱主以為,簽過一份新合約,其年資是不會累積的,即使聘用同一名員工或傭工,以每兩年簽約一次,共簽了3次,6年後,僱主會錯誤地認為解僱僱員或傭工不會有長期服務金的補償。究竟法例是否真的容許僱主以合約制來剝削僱員長期服務金呢?

做夠5年 僱主炒人可獲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第31R》, 僱員為同一個僱主按連續性合約服務滿5年或者以上,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者裁員而被解僱,可享有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就2003年一宗案例,僱主每18個月與僱員簽訂新合約,僱員工作多年後被僱主解僱,僱主以雙方每18個月簽訂新合約,合約是沒有連續性為由,拒絕支付長期服務金,最終僱員勝訴,可獲補償長期服務金。

僱主錦囊 .僱主或人事管理層必須熟悉勞工法例,每兩年簽一次合約有機會視為合約存有連續性,年資會繼續累積(視乎合約內容及實際操作而定,最終由法庭裁決)。僱員可入稟法庭追討僱主解僱補償。

.聘請外籍傭工的僱主應留意,由於僱主是不用為外籍傭工供強積金,因為計算好長期服務金後是不用對沖的,其計算方法是:月薪x 2 / 3 x 年資,別誤信簽定期合約可中斷年資的說法。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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