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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成風 迫公司即炒員工?


香港人投訴已經成為一種風氣,偶爾遇到不平事,便會拿出手機來拍下,並上載到社交媒體公審,對於今時今日人事管理從業員是一大挑戰。筆者最近收到一名專業人士求助,事主是一名老師,被家長投訴沒有每分每秒去教導自己孩子,家長向校長投訴指責其沒有資格做教師,要校長即炒,導致老師很困擾,究竟一位員工的表現或被解僱是否應由服務使用者來衡量或決定呢?

有時大家都會收到類似投訴,例如:「某某醫生醫唔好我的仔女,根本沒有資格做醫生」、「那間補習社教極我的仔女都唔識,那個老師無用,無資格做老師」、「個司機識唔識車,提早開門畀我落車啦,都唔識做(但可能那個位是禁區)」…… 日積月累,令到職場上彌漫著不少負面情況,打擊員工士氣。

表現不濟 可以即時解僱? 參照1996年一宗法庭案例(HCLA 136/1996),3名申索人為學校教師,學校基於在一次學生意見調查中,學生們對老師評價很低,因此將3位老師即時解僱,3名教師不服先入稟勞資審裁處,再向高等法庭上訴。高等法院裁定老師乃專業人士,如何處理學生應有自主權,學校不能依賴學生的意見調查作為嚴重過失的理據,因此不能即時解僱3名教師。法官再解釋假如員工缺乏能力,僱主應加以培訓,如仍不達標可以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終止雙方僱傭關係。

僱主錦囊–如何衡量員工表現 .僱員是公司重要資產,培訓一名僱員都需要時間,如員工被投訴,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必須調查清楚確實的證據,讓員工有機會解釋。在極端情況下,因員工疏忽而影響他人性命財產,可即時解僱。 .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每年年初可與僱員訂立目標,半年一檢,或考慮實行「薪酬透明」制度,讓僱員清楚知道自己應該努力的方向和加薪的目標,從而推動公司業積。擔心會增加成本?可考慮用程式來紀錄和設立,減省人手成本。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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