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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解僱 要賠15萬?


很多不忿氣被僱主解僱的員工,都會指責僱主無理解僱。另一方面,僱主則會認為解僱員工只要補足就可以終止雙方僱傭關係,根本不存在無理由或有理由的說法。就今年4月一名僱員因覺僱主無理解僱而上訴到高等法院,最終上訴遭駁回,須支付被告公司的訴訟費用。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 年, 而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以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因雙方缺乏互信及合作的基礎是合理解僱 根據HKCFI 895一案,被告公司解僱員工的理由是因為雙方欠缺了互信及合作的基礎,因而是合理將僱員解僱,作出解僱的決定時已依據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向僱員支付了各項款額,因此反對其申索。而僱員指出被告公司並非基於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解僱,僱員可獲得針對其僱主而授予補償。僱員亦根據條例向法庭提出上限150,000元最高補償款額之申索以及要求復職及重聘。經過法庭審訊後,法庭接受被告公司的證人和證據,其因素可構成解僱員工的正當理由。

僱主錦囊 在是否屬無理解僱的爭議中,僱主須承擔舉證責任,即是指僱主有理由去解僱員工是否實際地存在,僱主是否有足夠證據如文件、證人等去支持僱主的說法。 就無理解僱的申索,僱員可向僱主追討終止僱傭金,其計算方法與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一樣。同樣地,僱員須要證明自己屬無理解僱。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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