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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的工作安排

新政府上任後表示會研究增加現時法定產假至14星期,對一眾婦女打工仔來說是一大喜訊。打工仔除了關注產假日數增加之外,還會關心懷孕期間避免做粗重工作和工作安排。筆者收到讀者查詢有關懷孕後,僱主不安排工作是否有違反法例?

法例保障懷孕僱員工作 根據《僱傭條例》第15AA條,列明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工作,凡懷孕僱員向僱主遞交工作意見的醫生證明書,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或在收到醫生證明書翌日起計14天內,將懷孕僱員調離該等職位。

筆者常見任職美容行業的僱員查問,由於美容從業員經常接觸儀器和含有對胎兒有害的化學成分的產品,她們懷孕後,僱主必須將她們調離有關職位。另外由於美容從業員多是以賺取佣金為主,她們擔心一旦調離原本職位會令收入大減,影響生計。

條例也保障懷孕僱員薪酬不被剝削 按照第15AA(8)條列明,如懷孕僱員因調離工作後而令其收入有變,產假薪酬應以調離工作之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僱主和僱員都要了解這一點。 回應讀者提問,假如僱主不安排懷孕僱員工作,只要有出糧給她便不屬違法。重要是僱主不能因此而解僱懷孕僱員。

僱主錦囊 .僱主應提早妥善安排懷孕僱員的工作。 .僱員懷孕是一件開心事,適當地安排懷孕僱員工作,可避免出現人手短缺情況。 .認清勞工法例,公司應制訂清晰一致的政策,以免觸犯勞工法例。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個案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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