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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變自僱? 僱主要認清雙方關係

現時有部分僱主會將公司部分工作外判給服務提供者處理,並要求雙方簽署服務協議。由於雙方簽署的是服務協議,字面上看似沒有僱傭關係,但分分鐘有機會觸犯法例,事實上是受僱員工變假自僱人士,僱主應如何分辦呢?

是否僱員 法庭會以整體印象來裁定 筆者近年收到不少課程學生查問有關若所指為自僱的人士與公司簽署了服務協議,其中協議內容列明該名自僱人士需為自己購買勞工保險,為自己開戶供強積金,為自己報稅等,是否就等於雙方沒有僱傭關係呢?

在HCLA 21/2009一案中,法官表示法庭在考慮及裁定一名人士是僱員還是自僱人士時,現行的做法是按照過往的判例所得出的指標去審視納入雙方關係的所有特徵,以整體印象來裁定雙方的關係是否屬僱傭關係。如公司對該人士的控制權;該人士所承擔的財政風險;該人士有否在其管理中賺取利潤等。

如在僱傭關係上有爭議,該人士有權入稟法庭向公司追討補償,包括代通知金、有薪年假、有薪假期、有薪病假(如有)、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強積金供款等,一旦法庭裁定該人士與公司有僱傭關係,公司須即時補償給該人士。

僱主錦囊 .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除了對僱傭條例有一定的熟悉程度,還要定期進修,了解法庭新案例和討論。 .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應在簽署合約前,清楚了解雙方關係,以免觸犯法仍懵然不知。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個案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

https://www.recruit.com.hk/Resources/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3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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