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薪 隨時犯法
員工遲到一律要罰款一百元?有公司為了杜絕員工遲到早退,會在僱傭合約裏列明條文若員工遲到早退就要罰款,而扣得的款項則作為員工聯誼、大食會等活動之用。在勞資關係中,遲到扣薪不是什麼新鮮事,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就員工缺勤去按值扣除工資,問題在於遲到是否等於缺勤?僱員遲到,僱主可否扣其工資?即使雙方確認簽署遲到扣薪條款,此條款是否有效?
遲到不等於缺勤 扣薪做法違反法例
在麥永富訴滙進髮舍(HCLA 42/2000)一案,上訴人麥永富受僱為滙進髮舍的髮型師,匯進髮舍因上訴人表現工作散漫、經常遲到、缺勤為由而終止雙方僱傭關係。上訴人向前公司(滙進髮舍)追討因遲到而扣除的工資,雙方曾協議上訴人作為員工必須準時上班,遲到超過十分鐘,則每五分鐘扣二元薪金,如上訴人在早上10:30時後才上班,則作缺勤半天論,會扣減半天薪金,遲到扣薪乃公司規則,而扣得的款項則作員工聯誼、大食會等活動之用。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2條規定,可扣除工資的情況並不包括僱員遲到的情況,即使僱員同意,僱主也不得以遲到為由扣薪。
抵觸條例等同無效
麥永富訴滙進髮舍(HCLA 42/2000)一案亦提到,《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傭條款,如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即屬無效。即使僱主僱員簽訂協議指所扣的款項用作聯宜用途,法例都不賦予僱主因為僱員遲到而扣減期其工資。
【僱主錦囊】
1) 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應熟悉勞工法例,避免觸犯法例。
2) 準時上班是員工的責任,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可設獎勵制度,鼓勵員工準時上班下班。
3) 若有個別員工出現遲到情況,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可私下與他們商討改方法。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個案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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