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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不了 – 自僱人士

新一代追求自由、無約束、無壓力,因此他們找工作都以自由工作、兼職為主。由於有公司指較難聘用全職員工,某些工種如網站設計員、平面設計師、舞蹈員、零售行業等會改為招聘兼職員工、自由工作者或自僱人士。無論是僱主或僱員,都應該認清楚自己的責任。今次筆者會以法庭案例來講解自僱人士。

法庭考慮是否營商 筆者曾經協助一名案主到勞資審裁處就其是否自僱人士身分向前僱主追討遣散補償,此案案主與前僱主簽訂了一份服務同意書(service agreement),前僱主就以簽訂了的這份文件來證明雙方沒有僱傭關係,並指案主是自僱人士。經過3天審訊,法庭審裁官在判案時引用了典型案例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Trading as Yat Cheung Airconditioning & Electric Co.(FACV 14/2006),法庭著重案件的整體印象包括: 1.僱主是否對其僱員有控制權; 2.是否須自備工作所需工具; 3.是否須負上財政的風險; 4.是否須自聘工作所需幫工; 5.是否從管理中獲得利潤; 6.是否須負上投資及管理的責任; 7.可否正確地被識別為商業組織的一分子; 8.有否作有關方面營商; 9.是否須負上保險及稅務責任; 10.雙方對這關係的個人看法; 11.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

法庭考慮最重要的準則是被指稱自僱人士者是否有營商。

總結此案來看,審裁官以整體印象來裁定雙方是有僱主僱員關係,案主申索得直,可獲得遣散費、年假薪酬、有薪假期和訟費。

僱主錦囊 .雙方須留意清楚,即使雙方簽訂任何協議或條文,最終是否屬自僱人士由法庭了解案件後作出裁定。 .僱員屬公司重要資產,勿貪一時之快而影響雙方關係,僱員對公司有歸屬感,自然會協助公司平穩發展。

註: 每個個案的實際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個案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電郵:hrconsultingltd@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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