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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炒=僱主的殺手鐧?

有疑問: 「即炒」意思是將員工即時解僱,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那在甚麼情況之下,僱主可即時解僱員工呢?電子產品普及,假若有市民將公司員工犯錯的片段上載於YouTube,僱主能否以這片段作為證據即時解僱員工呢?

話你知: 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如出現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1.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2.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3.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4.慣常疏忽職責。即時解僱是極刑,僱員會損失所有福利,包括代通知金、該年度的年假、雙糧(如有)、長期服務金等。今次我們就以僱員行為不當的案例作解說。

今年4月,一名前巴士司機因去洗手間而遲了3分鐘開車,與車上男乘客發生口角,雙方互相用手機拍下片段,其後男乘客將片段上載於YouTube。巴士公司以不必要地離開駕駛位置及與乘客爭吵為由,將司機即時解僱。該名前巴士司機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案件審裁官判決時指出,申索人過去17年工作未收過嚴重投訴,而公司負責調查的經理並沒有作出適當調查。審裁官對公司解僱申索人的理據有以下解釋:1.申索人的行為未有漠視車長將乘客安全送抵目的地的合約責任,亦未有對巴士公司帶來實質經濟損失;2.車長只是離開座位,站在下層車廂內而並未離開車箱,在這情況下沒有觸犯有關法例。審裁官又認為巴士公司即時解僱的決定是基於管理層對法律一知半解,未能在合理、合法引用僱傭條例下而即時解僱申索人,故判申索人勝訴。

僱主錦囊 ‧僱員年資愈長,僱主愈需要有力理由或證據去證明可憑第9條即時解僱該員工。 ‧僱員多次重複犯輕微過失亦可以是即時解僱的合理理由,例如經常遲到,在多次勸喻、警告下仍屨勸不改,則有可能即時解僱。

‧如僱員犯錯,公司可向僱員發出書面警告信,僱主或人事部管理層應留意信中內容是否針對同類過失,發出書面警告後亦要觀察僱員有否作出改善。 ‧在是否屬第9條即時解僱的爭議中,僱主須承擔證明該僱員行為可用第9條即時解僱的舉證責任。因此僱主須保存有關紀錄。

撰文:何珮琪(Kiki) 多年處理勞資糾紛實戰經驗,曾處理多宗法庭及勞工處的勞資個案,以及多達5,000宗電話查詢。定期到各大專院校及機構舉行勞工法例課程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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